用还。欠债无论多少年债务人都要还款。欠钱三十年超过了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单位获得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权,并不意味着不用还,其单位债权人依然有权利追讨债款。
欠条经过30年还会有效的,只要欠条还存在,欠的钱还没还。法律上就认为欠条是生效的。如果欠债人30年后不在了,那么,这时的欠条就没用了。现在人已经死亡,欠的钱已经没人还债。这是唯一欠条,经过30年以后无效的方式,只要欠债者还活着,欠的钱没还,不管过了多少年,都是生效的
你可以向讨债人真诚的协商一下,增取人家的谅解并拿出具体的还款计划。必定是你欠人家的钱。如果讨债人不同意,那你只有报警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