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
2 用人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的一种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而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内容延伸:在于,用人合同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了各种形式的用工合同,而劳动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种。
此外,用人合同可以包含一些特殊约定,如试用期、培训协议等。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责任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体的管理规定如下:
1. 建档对象范围:用人单位应为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和临时工等。不同行业和职业的劳动者,根据其接触的危害因素和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监护措施和标准。
2. 档案内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从业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病防治接种情况等。其中,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记录。
3. 档案建立和保存: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时,即刻建立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对档案内容进行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应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严格履行档案保密的义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的五年,特殊行业可能需要保存更长时间。
4. 监护措施落实: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的不同程度和劳动者的接触情况,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措施。包括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病例调查,提供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为有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有一些具体细则和标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来执行和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职业健康监护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劳务合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强制性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经济的相关法律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和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范调整; 7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申请劳动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直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