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可以到当地残联办理残疾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3 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材料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
2.申请人须持申请表、评定表等到指定医院评定,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3.县(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评定或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黑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并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县(区)残联理事长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4.由县(区)残联工作人员,携带残疾人的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二份按规定时间到市残联审核批准。主管理事长审批合格后,加盖钢印和审批专用章。
5.县(区)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