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且该行为尚未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行政诉讼人身财产保护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2. 提供担保: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3. 法院审查: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
4. 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是必要的,可以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冻结、查封、扣押等。
5. 执行保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执行。
6. 保全措施的解除: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行政机关的行为被撤销,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
请注意,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法律的最新修订和地方法院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行政诉讼人身财产保护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联系法院获取最新的指导和帮助。。
能够异地诉讼。
因为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地应当是一审判决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这样,就允许了异地诉讼的情况出现。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异地诉讼时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和程序,比如需要提出异地管辖的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等等。
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