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保补缴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社保补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或收入证明、社保缴费凭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缴费基数证明、社保缴费清单、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等。
作为一个国家级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社保在很大程度上是可靠的。它提供了广泛的保障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国家社保的运作依靠政府的监管和资金支持,确保了保障金的稳定支付。此外,国家社保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总体来说,国家社保是一个可靠的制度,为人们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