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交易发生时无形资产形成的成本支出,且长期产生经济利益的费用。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应按照该标准规定,将长期待摊费用计入待摊费用中。待摊费用,是指实现收益所需的成本、费用,但因未满足确认收入条件而不能立即入账的成本、费用。
因此,长期待摊费用实质上符合待摊费用的定义,合理地并入待摊费用科目中计提,有助于反映单位的真实经营状况。
不是,根据教育部联合其他七个部门发布了通知,将对“公参民”学校进行整改,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可以继续保留,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需要在限定时间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将转为公办或者停止办学。
通知还给出限定时间,预计在两年内,实现公参民学校的平稳过渡,让基础教育中“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的现象得以打破,缓解家长的择校和经济压力,推动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该在长期资产中列示,不应该作为流动资产的一部分计入待摊费用中。而民办非企业可不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采取第三门类制度,故具体是否计入待摊费用需参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
一般情况下,如果该待摊费用是由特定投资或事项产生,可以被明确归属到未来的经济利益中,那么可以列为长期资产中的长期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