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的哪几种约定不管用
一、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是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需要查夫妻的财产情况。因为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在离婚或者其他特定情况下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
因此,为了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需要彻底了解夫妻财产的情况,包括所有的财产来源、财产性质以及财产价值等。
如果婚内财产协议书中涉及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可以在协议书中注明该房产的具体地址、购房合同编号、购房时间等信息,以证明该房产的存在和归属。同时,也可以在协议书中说明双方对该房产的权益分配和约定,如产权归属、使用权、收益权等。
请注意,婚内财产协议书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内容合法、真实、明确,双方应当自愿签署,并在签署前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如果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